2014年自考國際法考試大綱國際法上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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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國際法中的個人。

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的學習,可以了解國籍的概念和意義、國籍的取得和喪失以及解決國籍沖突的原則和規(guī)則。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基本內容和國際法中外國人待遇的一般原則;了解難民地位的確立及其法律地位,引渡和庇護的規(guī)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引渡和庇護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國籍

國籍是個人作為某國國民的法律資格。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國籍對個人和國家都具有重要意義。國籍法是規(guī)定其國民取得、喪失或改變國籍的法律。國籍法是國內法,但國際社會制定了許多關于國籍的國際公約。

取得國籍的方式主要有兩種:(1)通過出生取得一國國籍,稱為原國籍。授予原國籍的標準主要有三個:血統(tǒng)(包括兩系血統(tǒng)和一系血統(tǒng))、本土主義和混血兒主義。(2)通過加入獲得一國國籍的行為稱為后繼國籍。連續(xù)國籍可分為兩類:自愿入籍(也稱“入籍”)和通過婚姻和收養(yǎng)獲得的后續(xù)國籍。此外,通過加入獲得一國國籍的案例還包括:國籍選擇、認知(準婚姻)、民族繼承、接受公職和強制入籍等。

喪失國籍意味著一個人喪失了特定國家的國民地位或資格??梢苑譃閮煞N類型:(1)自愿喪失國籍,即基于當事人的意愿喪失國籍;(2)非自愿喪失國籍主要是由于入籍、結婚、收養(yǎng)、被剝奪國籍等原因。

國籍沖突有兩種情況:積極國籍沖突和消極國籍沖突。前者是指一個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籍的情況;后者是指一個人沒有任何國籍的情況。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基本原則是:(1)平等原則;(2)血統(tǒng)主義與本土主義相結合的原則;(3)雙重國籍原則不被承認。

第二節(jié)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外國人是指不具有東道國國籍,但在一國境內有其他國籍的人。廣義的外國人也包括外國法律。無國籍人通常屬于外國人的范疇。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涉及外國人與東道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東道國的管轄權、外國人應享有的待遇、外國人出入境和居留應遵守的規(guī)定等。

外國人入境。國家沒有義務允許外國人入境,外國人也沒有權利要求入境。各國通常在互惠的基礎上允許外國人出于合法目的入境,但一般需要持有本國簽發(fā)的有效護照和擬入境國家簽發(fā)的簽證,部分國家互免簽證。國家有權拒絕精神病人、傳染病患者、罪犯等外國人入境。

外國人居留問題。合法入境的外國人必須遵守居住國的法律和法令,辦理相關的居留登記手續(xù)。外國人在居住國的權利和義務由居住國的法律規(guī)定。外國人一般不能享有政治權利,也沒有義務為居住國服兵役。

關于外國人離開這個國家。外國人出境的條件通常由所在國國內法規(guī)定,一般要求其履行當?shù)亓x務,辦理出境手續(xù)。應允許合法離境的外國人根據(jù)其居住國的法律法規(guī)帶走其財產。根據(jù)國際法,一個國家有權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外國人出境或將其驅逐出境,但這一權利不得濫用。

在長期的國際實踐中,國際社會逐漸形成了一些關于外國人待遇的一般原則,常見的有:(1)國民待遇,即一國在某些事項上給予外國人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2)最惠國待遇,即一國給予另一國(受益國)國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國國民(或法人)現(xiàn)在或將來在該國享有的待遇。(3)互惠待遇,即各國在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給予對方一定的權利:利益或優(yōu)惠。(4)差別待遇,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外國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國公民或法人;二是區(qū)別對待不同國籍的外國公民或法人。

關于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地位,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94年修訂)對外國人的入境、居留、出境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guī)定。

第三節(jié)難民

難民是指那些由于其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群體成員或政治觀點而不愿意或無法返回原籍國或受到該國保護,并有合法理由擔心受到迫害的人。

根據(jù)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如果一個人想成為難民,他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主觀條件,即有關的人害怕受到迫害。這意味著有關人員有正當理由擔心因種族、宗教、國籍、屬于某個社會群體或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到迫害。(二)客觀條件,即當事人在自己的國家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境外停留,不能或者不愿意受到自己國家的保護或者返回經常居住地國。

根據(jù)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難民的法律地位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不驅回原則,即不返回原籍國,這意味著國家不得將難民驅逐或遣返到其生命或自由因其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政治見解而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第二,國民待遇原則。第三,待遇不低于普通外國人的原則。第四,最惠國待遇原則。

1982年,中國加入了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上述公約和議定書是目前中國保護國際難民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此外,中國積極參與保護難民的國際活動。

第四節(jié)引渡和庇護制度

引渡是指一國應外國請求,將在其境內被該外國通緝或判刑的人移送外國審判或懲罰的行為。

法國大革命后,不引渡政治犯原則逐漸確立。一般來說,決定哪個罪名是政治犯,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犯罪動機;(二)犯罪情節(jié);(3)僅包括某些特定的政治罪,如叛亂或叛亂未遂;(4)犯罪針對特定的政治組織或請求引渡的國家;(5)犯罪行為必須發(fā)生在兩個對立派別爭奪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力時,因此不包括無政府主義者或恐怖分子。

引渡規(guī)則。(1)引渡的條件。雖然各國引渡法和相關引渡條約規(guī)定的引渡條件并不完全一致,但在實踐中形成了以下公認的國際習慣法規(guī)則。①雙重犯罪原則;②國民不引渡原則。(2)請求引渡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主要包括:①罪犯所屬國;②犯罪發(fā)生的國家;③被害國,即犯罪結果發(fā)生的國家。當幾個國家因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請求引渡同一人時,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將罪犯引渡到哪個國家。(3)犯罪特定性原則和再引渡的限制。許多國家的引渡法和相關引渡條約都規(guī)定了“特定犯罪原則”。(4)引渡程序。引渡通常通過請求國和被請求國之間的外交渠道進行。

庇護通常包括領土庇護和域外庇護。前者是指國家在主權的基礎上,允許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迫害而尋求避難的外國人進入和留在中國,并給予保護。后者又稱為外交庇護,是指一國的使領館、軍艦或商船保護罪犯所在國。

屬地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避難者,所以一般稱為政治避難。原則上,享有領土庇護的外國人與普通外國人享有同等地位,并享有合法居留權。他們受東道國的領土管轄,應該遵守東道國的法律。

在拉丁美洲國家中,外國大使館向東道國國民提供外交庇護是一個長期的習慣。然而,這種在拉美國家的外交庇護嚴格限于“緊急情況”。它只是拉丁美洲的區(qū)域性國際法,不具備一般國際法的含義。

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為國內機關處理中外引渡提供了重要依據(jù)。引渡法規(guī)定了不引渡國民原則和不引渡政治犯原則。庇護方面,中國對因政治原因被外國起訴或迫害的外國人給予保護,對犯有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危害和平罪、戰(zhàn)爭罪、危害人類罪等國際罪行的人拒絕給予保護。此外,中國既不實行域外庇護,也不反對其他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域外庇護活動。

評估目標和具體要求。

記憶:(1)國籍的概念和國籍的取得與喪失;(2)外國人的概念及其入境、拘留和出境以及一般規(guī)則;(3)難民、引渡和庇護的概念。

了解:(1)國籍沖突的原因、后果及解決辦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基本原則;(3)外國人待遇的一般原則;(4)難民的法律地位;(5)引渡和庇護規(guī)則。

適用范圍:(1)掌握外國人居留、拘留、出境規(guī)則,加強外國人出入境、在華停留管理;(2)掌握引渡和庇護制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正確處理與中國有關的引渡和庇護問題。

2014年自考國際法考試大綱國際法上的個人(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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