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法考試大綱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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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學習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的學習,了解外交與領事關系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外交關系法和領事關系法的基本內容,深入理解外交和領事機關的體系、職責、以及特權與豁免制度。

  第一節(jié) 概說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是國際法最古老的部門之一。領事關系與外交關系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

  古代的國家間外交主要以臨時使節(jié)為基礎,這與以常設使節(jié)為特征的近現(xiàn)代外交制度形成了鮮明的對比。20世紀以來,外交與領事關系法呈現(xiàn)出一系列新的特點,從過去較為分散的狀態(tài)朝著較為集中的方向發(fā)展。

  第二節(jié) 外交關系法

  各國的外交關系機關常分為中央機關和派出機關兩大部分。后者也被稱為使團,可分為臨時使團和常駐使團。

  使館負有代表本國、保護本國及國民利益、交涉、了解報告、促進交往五項主要職責,還可以在不違反國際法的前提下,執(zhí)行其他職務。建立外交關系和互設使館,需由兩國協(xié)議為之。使館人員分為外交官、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使館館長和三軍武官的派任,原則上要事先征得接受國的同意;其他人員,原則上派遣國可自由委派,但接受國也可隨時宣告其不可接受。館長在呈遞國書后開始執(zhí)行職務。

  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jù)以職務需要說為主、兼顧代表性說。使館的特權與豁免包括使館館舍不受侵犯、檔案文件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免納捐稅及關稅等。

  外交官的特權與豁免包括人身和財產不得侵犯、享有司法管轄豁免和作證義務的豁免、行動及旅行的自由、免納捐稅關稅、免除海關查驗等。除外交官外,外交官的家屬、使館其他人員亦享有一定的特權與豁免。

  使館及其人員也負有國際法上的義務,不得濫用特權與豁免。

  第三節(jié) 領事關系法

  領事機關負有護僑、促進兩國商貿發(fā)展、調查發(fā)展情況、辦理護照與簽證、幫助、執(zhí)行公證和其他民事登記、監(jiān)督檢查等職責。

  建立領事關系和互設領館需由兩國協(xié)議為之。領館依館長的等級來確定,分為總領館、領館、副領館和領事代理處四級,但在實踐中,也可實行總領館、領館和副領館的三級領館制。

  領館的人員分為領事官員、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國際法并不要求在派任領館館長時須事先征求接受國同意,但是,領館館長必須經接受國以發(fā)給 領事證書 的形式給予準允后,方能執(zhí)行職務接受國得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某一領事官員或其他領館人員為不能接受。領事職務可因多種原因而終止。

  領館及其人員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水平,整體上相對于使館及其人員為低。

  考核目標與具體要求

  識記: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常駐使團和臨時使團、代辦和臨時代辦、專職領事和名譽領事。

  領會:(1)外交代表與領事的異同;(2)外交特權與豁免和領事特權與豁免的異同。

  應用:結合外交與領事關系法的有關知識,深入理解我國有關外交和領事關系的國內法規(guī),提高觀察國際問題、處理涉外事務的能力。

2014年自考國際法考試大綱外交和領事關系法(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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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簽: 國際法領事考試大綱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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