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法考試大綱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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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

  學習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的學習,了解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掌握國際航空制度的主要內(nèi)容,對有關民用航空安全的三個主要公約有較深入的理解,對外層空間的基本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問題有基本的認識。

  第一節(jié) 航空法

  空氣空間可分為領空和公空。國家領陸和領海的上空是 領空 ,國家對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權。領空之外是 公空 ,各國享有飛行的自由。

  根據(jù)領空主權原則。外國航空器須得到地面國同意后才能進入其領空。國家可個別給予同意,也可簽訂航空協(xié)定建立航空關系,相互給予同意。

  目前最重要的全球民用航空協(xié)定是1944年的《芝加哥公約》,它規(guī)定了空中航行和國際民用航空運輸?shù)囊话阋?guī)則。該公約確認了領空主權原則,將航空器區(qū)分為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規(guī)定航空器實行登記國籍制度,并將國際民航飛行區(qū)分為航班飛行和非航班飛行。

  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國際社會制定了一系列公約,其中最重要的是《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這三個公約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為、管轄原則和引渡制度作了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外層空間法

  空氣空間與外層空間之間的界限存在爭議,有地球同步軌道說、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說、衛(wèi)星最低軌道說、功能說等不同主張。

  月球和其他天體都屬于外層空間的范疇,外層空間不能成為國家主權支配的對象,所有國家均享有探索和利用的自由。

  《外空條約》及其他國際協(xié)定規(guī)定了外層空間的基本法律制度:登記公開制度、宇航員援救制度和空間損害責任制度。而1979年《月球協(xié)定》專門規(guī)定了月球探索和利用的具體制度,明確了月球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chǎn)。

  外層空間活動中的特殊法律問題主要有:衛(wèi)星國際直接電視直播問題、衛(wèi)星遙感問題、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的問題等。

  考核目標與具體要求

  識記:國家航空器、航班飛行與非航班飛行、空中劫持的概念。

  領會:(1)比較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2)國際航空制度的主要內(nèi)容;(3)比較有關民用航空安全的三個主要公約的主要內(nèi)容;(4)外層空間的基本法律制度。

  應用:運用空間法知識,思考國家應如何行使和維護領空主權,一國在簽訂雙邊航空協(xié)定或制定本國的航空立法時應考慮哪些國際航空法的原則和規(guī)則,在外空活動中應如何加強國際合作并貫徹外空活動的國際法原則。

2014年自考國際法考試大綱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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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簽: 航空法國際法外層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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