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領土
學習目的與要求:通過本章的學習,理解國家領土的概念及其構成、領土主權及其限制;掌握國家領土的取得方式、領土爭端產(chǎn)生的原因及其解決;了解邊界和邊境制度、南極與北極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國家領土和領土主權
國家領土是指隸屬于國家主權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國家領土包括領陸、領水、領陸和領水之下的底土以及領陸和領水之上的領空等四個部分。
領土主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nèi)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權力。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nèi)容:領土管轄權、領土所有權和領土完整不可侵犯。
根據(jù)一般國際法的原則和規(guī)則,國家在行使領土主權時通常受到兩種限制:一種是一般性限制,即對一切國家或大多數(shù)國家領土主權的限制;另一種是特殊限制,即根據(jù)國際條約對特定國家的領土主權所作的限制,如共管、租借、勢力范圍和國際地役等。
第二節(jié) 領土取得與領土爭端解決
傳統(tǒng)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五種:(1)先占。它又稱占領,是指一國有意識地占有無主地并取得對它的主權的行為。(2)時效。它是指一國原先不正當?shù)睾头欠ǖ卣加心硥K領土,并且已經(jīng)在相當時期內(nèi)不受干擾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了一種信念,認為事物現(xiàn)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那么該國就取得該土地的主權。(3)添附。這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人為的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從而使國家領土增加。(4)割讓。即一國根據(jù)條約將其領土的一部分移轉給另一個國家。(5)征服。它是指一國以武力兼并他國的全部或部分領土,從而取得該領土的主權。
現(xiàn)代國際法上產(chǎn)生了一些新的領土變更方式,其主要有:(1)民族自決。這是指一切處于外國殖民統(tǒng)治、外國占領和外國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與政治地位、建立獨立的主權國家和自主地處理其內(nèi)外事務的權利。民族自決既可以采取和平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武裝斗爭來實現(xiàn)。民族自決是現(xiàn)代國際關系中最常見的領土取得或變更的方式。(2)全民公決。它又稱公民投票,是指由當?shù)鼐用褚酝镀狈绞經(jīng)Q定有關領土的歸屬。
引發(fā)國家間領土爭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解決領土爭端應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利用和平方法,而不是訴諸武力。實踐中,解決領土爭端的方式主要有兩種:(1)通過雙方談判,簽訂邊界條約;(2)提交仲裁或國際司法程序。
第三節(jié) 邊界和邊境制度
邊界又稱國家邊界或國界,是劃分國家領土范圍的界線。國家邊界可以分為陸地邊界、水域邊界、海上邊界、空中邊界以及地下邊界等。
國家之間劃分邊界線主要有三種方法:自然劃界法,幾何學劃界法,天文學劃界法。
邊境是國家邊界線兩邊的一定區(qū)域。邊境制度的主要內(nèi)容是:邊界標志的維護,地方居民的往來,界河和邊境土地的利用以及邊界爭端的處理等。
關于中國與周邊國家之間的領土和邊界問題。同我國接壤的陸上鄰國有l(wèi)5個,在海上與我國相鄰或相向的國家有8個。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同12個鄰國簽訂了邊界條約,全部或基本解決了與這些國家的陸地邊界問題。此外,我國還與日本、朝鮮、韓國等國建立了海洋法磋商機制。但全面徹底地解決我國邊界和海洋爭端問題仍任重道遠。
第四節(jié) 南北極地區(qū)及其法律地位
1959年在華盛頓簽署的《南極條約》(1961年生效),其主要內(nèi)容有:(1)南極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2)各國在南極洲享有科學調(diào)查的自由;(3)凍結對南極的領土要求;(4)締約各方有權指派觀察員在任何時間進入南極任何地區(qū)進行視察;(5)建立締約國協(xié)商會議制度。
迄今為止,還沒有國際協(xié)議對北極的法律地位問題加以規(guī)定。1990年簽訂的《八國條約》主要規(guī)定的是各國在北極的科學研究行為規(guī)范和環(huán)保責任,并沒有對各國領土和資源的分配作出界定。1990年,北極地區(qū)有關國家成立了國際北極科學委員會。2004年中國第一個北極科學考察站 黃河站 建成并投入使用。
考核目標與具體要求
識記:(1)國家領土的概念及其構成;(2)傳統(tǒng)的國家領土取得方式。
領會:(1)領土主權的含義及其限制;(2)現(xiàn)代國家領土變更的新方式。
應用:如何妥善解決中國與周邊國家之間的領土和邊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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