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債的消滅
學習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了解債的消滅的概念和效力以及清償、抵銷、提存、混同、免除、債務更新的概念;掌握上述各種消滅原因的構成、原因、效力。
課程內容
第一節(jié) 債的消滅概述
一、債的消滅的概念
債的消滅又稱債的終止,是指債權債務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
二、債的消滅的效力
債的消滅,除發(fā)生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事實外,還發(fā)生以下效力:(1)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2)負債字據的返還;(3)在債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后合同義務。
第二節(jié) 清 償
一、清償的概念
清償是指能達到消滅債權效果的給付,即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清償。
三、清償抵充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數宗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幾宗債務的制度。
第三節(jié) 抵 銷
一、抵銷的概念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時,在對等數額內使各自的債權債務相互消滅的制度。
二、抵銷的要件
抵銷的要件包括:(1)須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2)須雙方債務均至清償期;(3)雙方債的標的的種類相同;(4)債務依其性質或法律規(guī)定屬于可撤銷的范圍。
三、抵銷的方式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達到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四、抵銷的效力
抵銷發(fā)生以下效力:(1)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消滅。(2)雙方債務等額時,全部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雙方債務額不等時,債務額較大的一方仍就超出的部分負繼續(xù)履行的責任。(3)債的關系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
第四節(jié) 提 存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得將該標的物提交給一定的機關保存,從而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提存的主體和客體
(一)提存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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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存的原因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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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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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jié) 混 同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法律事實。
二、混同的原因
混同的原因有二:一為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二為特定承受。
三、混同的效力
混同產生債的關系消滅的效力。由債的關系所生的從債權和從債務也一并消滅。
第六節(jié) 債務免除與更新
一、債務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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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是指債權人以債的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免除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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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更新
債務更新是指在原債務消滅的基礎上產生新債務,即為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債務更新的構成要件。
考核知識點與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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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消滅的概念;(2)債的消滅的原因;(3)清償的概念;(4)代物清償的概念;(5)清償抵充的概念;(6)抵銷的概念;(7)提存的概念;(8)提存法律關系的當事人;(9)混同的概念;(10)混同的原因;(11)免除的概念;(12)債務更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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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的消滅的效力;(2)清償的效力;(3)清償的成立條件;(4)抵銷的效力;(5)抵銷的構成要件;(6)提存的原因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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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債歸于消滅的各種原因及其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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