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考試大綱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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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

學習目標和要求。

了解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起源和類型,明確涉外管轄權的獨特性。

課程內(nèi)容

第一節(jié)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是一國法院審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權力或權限。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原則包括:屬地管轄原則;屬人管轄權原則;實際控制管轄原則。

第二節(jié)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類型。

涉外民事訴訟的普通管轄地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與其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經(jīng)常居住地在中國,中國法院也有管轄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合同糾紛和其他產(chǎn)權糾紛的訴訟規(guī)定了特別地域管轄。

有些案件的管轄權可以由雙方向法院約定。協(xié)議管轄包括明示協(xié)議管轄和默示協(xié)議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權,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定的法院。

五類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第三節(jié)訴訟競合及其管轄。

訴訟競合是指當事人基于相同的事實和相同的訴訟目的,就同一糾紛向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的現(xiàn)象。

訴訟中的管轄方式主要有三種:拒絕行使管轄權或中止訴訟;禁止在外國法院訴訟,當事人應當自行選擇審判法院。

第四節(jié)華僑案件和港澳臺同胞案件的管轄。

涉及華僑的案件和涉及港澳臺同胞的案件,應當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屬地管轄的規(guī)定積極主動行使管轄權。同時,還應參考我國關于涉外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

我國法律對涉及華僑的離婚案件、涉及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涉及港澳臺的經(jīng)濟糾紛的管轄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

考試知識點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類型。

(3)訴訟競合。

考試要求

(一)記憶。

1.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含義和類型;2.默示協(xié)議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具體含義;3.訴訟競合的含義。

(2)理解。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3)應用。

提高涉外訴訟管轄權制度的適用能力。

2014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考試大綱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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