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考試大綱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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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再審程序。

學習目標和要求。

明確再審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意義,掌握再審程序的啟動和再審案件的審理。

課程內容

第一節(jié)再審程序概述。

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

含義:保障法院判決、裁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和尊嚴。

第二節(jié)再審的啟動。

各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院長應當將需要再審的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發(fā)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各級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

當事人認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不得中止。

第三節(jié)再審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上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審判的案件,即使是第一審法院審結的,也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

同一案件只能重審一次。

考試知識點

(1)再審程序概述。

(二)提起再審。

(三)再審案件的審理和裁定。

考試要求

(一)記憶。

1.再審程序的性質及設立再審程序的意義:2.再審程序的特點。

(2)理解。

1.再審程序的啟動程序;2.再審理由;3.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3)應用。

正確把握再審程序的適用。

2014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考試大綱再審程序(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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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簽: 民事訴訟考試大綱自考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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