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法學考試大綱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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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學習目標和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可以了解民事法律關系中客體的特征和類型,以及客體的概念和特征。把握事物的分類和意義,貨幣和證券的特殊性。

課程內(nèi)容

第一節(jié)是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概述。

一、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作為法律關系內(nèi)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民事關系客體的特征。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類型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1)客體;(二)其他財產(chǎn);(3)行為;(4)智力成果;(五)個人利益;(6)其他。

第二節(jié)事情。

一、事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質(zhì)是指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jīng)濟價值的物質(zhì)資料。

事物的特征。

第二,事物的分類。

主要有以下幾類:(1)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二)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3)主人和奴隸;(四)原始材料和果實;(5)易耗品和非易耗品;(6)可分和不可分的物體;(七)特定對象和種類;(8)替代品和非替代品。

第三,民法中事物的含義。

其在財產(chǎn)民法中的意義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財產(chǎn)涉及多種民事法律關系;(2)事物可以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3)事情會影響案件的管轄。

第三節(jié)貨幣與證券。

一、貨幣

貨幣是一種特殊的東西,充當著普遍的等價物。貨幣分為本幣和外幣。

第二,證券。

(一)證券的概念和特征。

證券是證明持有人有權獲得某些產(chǎn)權的書面文件。

證券的特征。

(二)證券的種類。

根據(jù)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性質(zhì),證券可以分為:(1)代表某種貨幣的證券;(二)代表特定商品的證券;(三)代表特定股權的證券;(4)代表某些債權的證券。

按照證券權利轉讓的方式,證券可分為:(1)記名證券;(二)標明證券;(三)無記名證券。

評估知識點和評估要求。

(一)記憶。

(1)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類型;(3)事物的概念和特征;(4)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五)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6)主人和奴隸;(七)原始材料和果實;(8)易耗品和非易耗品;(9)可分和不可分的物體;(十)特定對象和種類: (十一)替代品和非替代品;(12)貨幣的概念和特殊性;(13)證券的概念和特征。

(2)理解。

(1)各種對象分類的意義;(2)證券分類。

(3)應用。

(1)分析民法的特征;(2)說明證券權利轉讓的不同方式。

2014年自考民法學考試大綱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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